“去杠桿”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補”的五大任務之一,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是企業降杠桿、降成本的有效舉措。 全國人大代表、華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曹慧泉接受采訪時說,目前債轉股相關財稅支持政策配套還存在不足,甚至實施債轉股后使企業稅負增加,降低相關方推進債轉股的積極性。他建議國家應該加強財政、稅收等政策支持,盡快出臺適應當前形勢下債轉股工作的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引導、推動債轉股工作,鼓勵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債轉股以降低杠桿率;達到降杠桿、防風險,維護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目的。
配套支持存在不足 實施機構動力不足
曹慧泉說,針對有較好發展前景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杠桿率,增強企業資本實力,防范企業債務風險;可以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增強競爭力,實現優勝劣汰;有利于推動企業股權多元化,促進企業改組改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總之,市場化債轉股是一項一舉多得的舉措,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防風險的重要結合點。
但是他認為,目前配套出臺的財稅[2016]125號文件主要是明確及強調落實好2009年至2016年已發布、與降杠桿相關的稅收支持政策,并沒有針對目前形勢配套此次降低企業杠桿率、實施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出臺新的、力度更大的稅收支持優惠政策,對企業降杠桿降成本的支持力度不夠。
國務院印發的國發〔2016〕54號《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由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轉股債權以及轉股價格和條件,實施機構市場化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
本輪債轉股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企業杠桿率,正常類貸款也在實施范圍內,正常類貸款轉股也能達到降杠桿的目的。但實際操作中正常類貸款要主動開展債轉股難度很大。因為銀行不能損失自身利益、實施機構在計算資金成本的基礎上還要獲取超額收益,所以正常狀態的銀行債權要實現市場化債轉股,企業、銀行與實施機構達成一致的難度很大。
實施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對資金回報、風險保障措施都有較高的要求。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的情況下,企業的承受能力有限,銀行和實施機構等各方訴求交集空間不大,導致其動力不足。因此造成了目前實施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國有大行,而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實施機構參與度相對較低的局面。
實施債轉股 企業稅負增加
曹慧泉說,企業在實施債轉股降杠桿過程中,存在增加企業潛在稅負成本的問題。在實施債轉股前,企業負擔銀行債務產生的財務成本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實施債轉股后,企業財務成本降低后所增加的利潤須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他舉例說,簽約4000億元債轉股額度按平均利率6%計算,年可降低財務成本約為240億元,在債轉股之前可以稅前列支,在債轉股以后企業利潤相應增加,按25%所得稅率計算,則需承擔60億的所得稅。
此外,市場化債轉股過程中實際增加了層級,實施機構的加入也增加了相關的稅費成本,這些稅費都會轉嫁到債轉股企業,增加企業的稅負,也削弱了企業債轉股、降杠桿的作用,影響企業債轉股的積極性。雖然這一部分稅收總額不大,但從債轉股政策邏輯而言卻影響巨大。
創新方式稅收優惠留出通道 支持市場化債轉股
針對目前市場化債轉股存在的一些問題,曹慧泉建議國家應出臺新的推進企業市場化債轉股降杠桿的配套財稅支持政策,減免企業稅負,為企業降杠桿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激勵企業降杠桿,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也起到進一步涵養稅源的作用。
他建議,在遵循法制、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為達到降杠桿、降財務成本的目標,國家應鼓勵企業、實施機構靈活設計、創新債轉股的實現方式。
將債轉股后由財務成本降低而轉化為利潤的部分繼續在一定年限內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研究減免實施機構在債轉股過程中的相關稅費,以避免相關稅費成本轉嫁給企業,變相增加企業債轉股成本。
他還建議,對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在退出通道上給予政策支持。對實施機構有退出預期,而又缺乏上市公司平臺無法做出市場化退出安排的企業,在企業以產業優化為切入點、整合優質資產、做好培優上市規劃的基礎上,政府在支持企業戰略轉型升級,鼓勵培優上市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最終實現市場化退出。